过继过来的子女,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还享有继承权?
过继,是旧时的一种习俗,在一些农村地区,有不少生不了孩子的成年人会和亲戚商量,将孩子过继到自己名下。那么在子女被过继之后,对于生父母是否还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?比如遗产继承、赡养义务等等。
李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,李老三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,因为赵某的哥哥身体疾病无法生育,在和李、赵夫妻两商量后,决定将李老三过继到赵某哥哥名下,并且跟随其姓赵,改名赵老三。
后李某和赵某的二儿子李老二为母亲赵某购买了一套土胚房,并且登记在赵某名下,后因村居改造,这套土坯房置换到了一套房产。李老二的儿子,在房屋置换后将房子出售给同村村民,并收到全部购房款43万。后赵某去世,赵老三得知消息后,向法院起诉,要求依法分割这笔售房款。
那么赵老三能否分得这笔售房款呢?过继后的子女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?
过继,从法律角度来说实际上就是收养,“过继”事实发生时,过继子女未成年,与过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,且过继父母对过继子女承担事实上的抚养义务,应当按照收养关系进行认定。而在《收养法》施行前,就已经存在收养关系,并且被群众、亲友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的,即便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,也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。
而《民法典》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就适用法律对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,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故赵老三在与舅舅赵某生活多年后形成了事实收养,存在收养关系,继而赵老三与生母赵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被消灭,因此赵老三无权继承赵某的遗产,也就不能要求分割售房款。

